第 5 條
能源用戶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表(附件)一式二份。
二、經蓋用能源用戶圖記及其負責人簽章之技師執業執照或能管員合格證書影本。
三、技師或能管員係能源用戶自置者,檢附其服務證明文件正本;係委託設置者,檢附委託文件正本或經蓋用能源用戶圖記及其負責人簽章之委託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電費通知單或收據影本。
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能源用戶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之人員有異動時,應自異動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附件規定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