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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6 條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之技師或能管員,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設置登記後,非經塗銷該人員之設置登記,其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技師或能管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