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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