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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

天然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輸儲設備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在其輸儲設備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天然氣事業儲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及卸收設備之設置場所應符合地質安全相關法規規定。

第一項先進國家標準之認定範圍、種類、程序及第二項防災相關設施之裝置方法、維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