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天然氣事業法   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