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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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
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