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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