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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