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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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四 章 用地
( 112年06月28日)
第 21 條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