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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四 章 用地 ( 112年06月28日)
第 24 條
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法定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