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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28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