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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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31 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