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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六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46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核。

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