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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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 112年06月28日)
第 5 條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區位址圖。
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
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
三、進口及供應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
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