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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六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53 條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