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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6 條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