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
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
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
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資本額。
二、天然氣購買計畫。
三、供氣區域。
四、供氣容量。
五、各供氣區域之供氣戶數、供氣數量及計算依據。
六、各供氣區域之開始供氣日期。
七、輸儲設備項目及投資總額。
八、事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
九、輸儲設備維護計畫。
十、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