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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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64 條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