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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 100年07月06日)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未達二萬戶者,繳交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