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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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112年10月23日)
第 3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