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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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12 條
事業將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