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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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14 條
事業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