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非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