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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四 章 會計報告 ( 104年09月15日)
第 33 條
事業一般財務報告與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事業提報主管機關之各種報表,應由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