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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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39 條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既有之相關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