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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4 條
事業會計之監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準則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