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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8 條
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之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