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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4年09月15日)
第 9 條
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如有變更者,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