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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100年08月01日)
第 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
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