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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 100年08月01日)
第 4 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供氣許可: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各供氣區域用戶數統計表。
五、各供氣區域管線埋設長度彙整表。
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之供氣區域地圖三份。
七、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
八、臨時供氣營業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