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10年11月24日)
第 12 條
事業應對裝置戶數達十戶以上或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之裝置案件,依附表二格式編製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並應保存七年。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表內管、表外管、停氣、復氣與其他計費項目等之金額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