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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10年11月24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要求事業限期降低計費項目金額:
一、裝置業務部門之年度利潤率顯著高於同業水準。
二、計費項目之金額顯著高於市場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