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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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10年11月24日)
第 4 條
事業為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應依管線設備所處位置區分如下:
一、表內管。
二、表外管。
三、本支管。
四、附著於輸氣管線上之其他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