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10年11月24日)
第 4 條
事業為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應依管線設備所處位置區分如下:
一、表內管。
二、表外管。
三、本支管。
四、附著於輸氣管線上之其他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