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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10年11月24日)
第 5-1 條
事業應就其所裝置管線設備之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施工規範,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