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10年11月24日)
第 8-1 條
事業於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溝渠或其他障礙物。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