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 110年11月24日)
第 9 條
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
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
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
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
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上之設備。

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各計費項目所耗用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管線設備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