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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 110年04月22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合格者,應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經認可之檢查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