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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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應以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提撥專戶保管,以備輸氣管線汰換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