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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5 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