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6 條
事業應於本辦法施行日或取得供氣營業執照日起三十日內,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儲存所提撥之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名稱或帳戶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