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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 106年11月16日)
第 8 條
事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併同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下列資訊:
一、按前一年度稅後淨利提撥當年度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計算及金額。
二、歷年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明細表(附表)。
三、前一年度本支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
四、前一年度表外管汰換之金額及明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