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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 102年09月17日)
第 11 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實施價格管制:
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