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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 107年10月24日)
第 4 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