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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6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其通報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通報時間。
三、事業單位。
四、通報類別。
五、事件類別及等級。
六、事件名稱。
七、發生時間。
八、發生地點。
九、現場指揮官。
十、發生原因。
十一、現場狀況。
十二、處理情形。
十三、人員傷亡人數。
十四、外部支援。
十五、影響區域及停氣戶數(依區域別填列該區停氣戶數)。
十六、財物損失。

前項第四款之通報類別,分為事件初次發生之初報、事件持續進行之續報及事件終了之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