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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7 條
速報表得採用下列方式之一陳報,並應於陳報後確認接獲通報事項:
一、傳真。
二、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
三、專人送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