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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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8 條
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之通報,應依下列方式持續彙報:
一、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甲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二十一時提報最新情況。其間如有重大變化並應隨時提報。
二、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乙級者:須於每日九時、十五時提報最新情況。
三、災害或緊急事故規模等級達第三條所定丙級者:由天然氣事業單位內部進行通報,並依災情狀況逐級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事件狀況,通知天然氣事業變更通報時間及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