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者,得參加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乙級專案辦理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或同等學力證明。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十三、本法施行前,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安全技術員或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並檢具勞工保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