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相符;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
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
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
第一項所稱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指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經新出廠認可或經定期檢驗合格後,所附加合格標示之記載規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