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受理申請獎勵期間為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延長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十五份,親送或以雙掛號郵件(以送達證明所載時間為準)送達經濟部能源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示範獎勵作業流程(附件一)辦理:
一、資格文件:符合本辦法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獎勵條件之位置圖說及相關資料、公司(籌備處)設立相關證明、資本額、財務狀況證明,電源引接、其他機關意見書及其他必要文件(附件二)。
二、規格文件:包括示範風場及示範機組之申請設置計畫書,其中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海氣象觀測塔應不低於本辦法規格條件(附件三);如申請時尚無法確定規格,得提出數種規格同時接受評選。
前項第二款申請設置計畫書格式及內容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申請人所提數種規格均應符合本辦法要求,評選委員將以該數種規格中最劣者進行評選及獎勵費用核定,但不影響申請人日後以較優規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以進行建置之權利。
同一申請人及與其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人,或同一籌備處及其發起人,不得同時或分別提出兩項以上申請案。但國營事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