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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 103年01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